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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违约处罚管理办法

时间:2023-06-22 20:05:19
工程违约处罚管理办法(全文共8178字)

一、质量安全底线类违约处罚

序号

分项

涉及违约处罚情形

责任单位

违约处罚刻度

1.1

安全事故

1.1.1重伤事故: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; 2)使人丧失听觉、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; 3)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,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; 4)施工现场发生火灾产生负面影响。

处罚5万元

1.1.2一般事故:造成1人死亡,或者2-3人重伤,或者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。

处罚10万元

停标6个月

1.1.3较大事故:造成2人死亡,或者4-5人重伤,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。

罚款20万元

停标12个月

1.1.4重大事故: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,或者6人及以上重伤,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。

罚款50万元

列入黑名单

备注:处罚主责单位,同一项目一年内两次出现安全事故,处罚等级提高,如额外造成舆情及社会影响,处罚等级提高。

1.2

质量事故

1.2.1一般事故:因工程管理不善导致的质量问题,需质量整改、品质提升、业主赔偿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。

处罚10万元

停标6个月

1.2.2较大事故:因工程管理不善导致的质量问题,需质量整改、品质提升 ……此处隐藏7863个字……于合同约定目标或低于95%,每1%的偏差,处罚10000元,以此类推累计处罚。

分户查验集中交付日前整改销项率:低于合同约定目标或低于98%,每1%的偏差,处罚10000元,以此类推累计处罚。

5.2

承接查验

工程移交过程中,若承包人未按双方确定的计划整改或同一问题整改三次不合格,承包人须承担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(包括直接及间接损失,如交房延期对小业主的赔付等)。同时,发包人有权延缓结算的办理时间,缓付工程款。发包人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,承包人未在限定期限内实施整改,发包人可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强行整改,由此所发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(发包人仅需书面告知且加收20%的管理费),该费用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第三方,并从承包人结算不含增值税金额中扣回,若不含增值税结算不足以支付该费用的,发包人可向承包人追偿。且承包人不能因此免除保修责任。承包人与发包人指定的物业单位办理移交后,三方签署的《承接查验实体移交记录》(详见合同附件)作为办理造价结算的必备前置条件,否则发包人不予办理结算手续,并暂停支付合同结算款项。

5.3

交付质量

集中交付期承包人户均报事率未达成合同约定目标或精装高于户均2条/毛坯房高于户均0.3条的,处罚50000元违约金。

集中交付期承包人报事完结率未达成合同约定目标或低于95%,处罚50000元违约金。

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地开放/房屋交付/装修服务/乔迁入住/居住体验满意度差评(以问卷或业主原声为判定依据),处罚5000元/次。

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整改/工程返修满意度差评(以问卷或业主原声为判定依据),处罚10000元/次。

《工程违约处罚管理办法(全文共8178字).doc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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